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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翁某与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庞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翁某诉被告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被告庞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登记结婚,生育儿子庞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很差,被告经常很晚回家,很少在家陪孩子和原告,经常为一些事情大吵��闹,曾经三更半夜吵架拿着菜刀对着原告和孩子。目前与被告分居满5个月了。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庞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被告认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有加。儿子出生后更加团结维护家庭生活。结婚至今夫妻一直很和睦。原告认为双方经常大吵大闹不属实,今年3月份,原告半夜醉酒回家,被告仅劝说几句原告就发脾气,后原告执意要回娘家。被告后多次请求原告回家。被告认为双方感情仍在,为了能让孩子健康成长,为了挽回双方的爱情,被告不同意离婚。诉讼中,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双方生育儿子庞某乙。对此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份通过网络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双方育儿子庞某乙。婚后双方有时会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庭审中,原告表示结婚后双方经常吵架,被告晚上经常夜不归宿或很晚回家,也经常饮酒、赌博,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原告认为婚姻看不见希望遂起诉要求离婚。另查,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如下:电视一台、冰箱一台、沙发一套、茶机一张、空调两台、鞋柜一个、洗衣机一台。双方确认上述财产价值10000元。此外原告表示现尚欠原告父亲翁成借款60000元,但未提供转账记录或欠条等证据,对此被告表示对欠翁成款项的事实确认,但具体金额表示不清楚。本院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争议问题是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才登记结婚,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了解;双方登记结婚后已共同生活了两年多,并生育了儿子庞某乙,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基本上没有较大的矛盾冲突,双方感情并没有趋于严重恶化。从原告所陈述出现矛盾的原因看,原告主要认为双方经常吵架,被告晚上经常夜不归宿或很晚回家,也经常饮酒、赌博,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但原告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原告亦未举证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以上。在此,本院还要向原、被告说明的是,家庭作为一个共同体,只要双方珍惜长期的感情和家庭关系,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相互帮助,克服生活上的困难,共同努力去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仍有可能得以修好。综上,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对其基于离婚而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翁某与被告庞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翁某已预交),由原告翁某负担75元,被告庞某甲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