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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新环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与莫康乐、陈金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新环饲料发展有限公司,莫康乐,陈金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环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钟荣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胜强,系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康乐,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陈金好,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环饲料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康乐、陈金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因原告已撤回本案起诉,故相关的财产保全措施亦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环饲料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陈金好名下的位于新会碧桂园X二街X座X房屋(房地证号000274**)、新会区会城镇XX大道西X号房屋(房地证号17328**)的查封。案件受理费2768元(已减半计算)、诉前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538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新环饲料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丽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