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毅与赵利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赵利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张毅,个体工商户。被告赵利彬,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玉路,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与被告赵利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张毅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