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权武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权武,男。再审申请人刘权武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权武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其已依法经过仲裁程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故一审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其在获得公办教师资格之前已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基本原理,盘县教育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对其不公平,缺乏合理性。刘权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刘权武诉请的问题属于民办教师提出的要求落实公办教师身份、待遇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争议范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刘权武的此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由于一、二审裁定仅限于刘权武的起诉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故盘县教育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基本原理、是否对刘权武不公平以及是否不合理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对此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刘权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权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