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长汀县汀州豪廷业主委员会与钟明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汀州豪廷业主委员会,钟明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长汀县汀州豪廷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代表人:钟立汉,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锋泉,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钟明德,男,196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汀州豪廷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钟明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汀县汀州豪廷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汀县汀州豪廷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汀州豪廷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汀县汀州豪廷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小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