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中刑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小锋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84号罪犯周小锋。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小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周小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399319.72元(已赔偿143000元,尚欠256319.72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周小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周小锋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锋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周小锋共获得奖励分192.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小锋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0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