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新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真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维锋,系该社信贷员。被告刘新成,男,汉族,农民。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刘新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联社委托代理人赵维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新成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用联社诉称,被告刘新成于2012年4月27日向原告信用联社下属单位安村信用社借款30000元,期限2年,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4月20日。原告按时履行贷款发放义务,被告刘新成先期偿还部分利息后,至今欠息2020.20元,本金亦未按期归还。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至贷款偿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2、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新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1日,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安村信用社)与被告刘新成签订了《农户小额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种类为中期;借款用途为办动漫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4‰,自款到借款方账户日起按日计算;还款方式为按季清息。合同第五条第2款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贷款按日计收30%的罚息。合同上借款人栏有被���刘新成的签字及盖章,贷款人栏加盖了安村信用社借款合同专用章。2012年4月27日,安村信用社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刘新成发放了30000元贷款,借据载明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4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8.4‰。被告刘新成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纳印并盖章。借款到期后,该笔借款到期日展期至2015年4月17日,展期期间的借款月利率仍为8.4‰。期间,被告刘新成支付了2015年1月29日前的利息,剩余利息及借款本金均未按期归还。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其诉讼变更为:1、判令被告刘新成向原告信用联社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的利息,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8.4‰上浮30%即10.92‰计算的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安村信用社系原告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上述事实,有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刘新成及家属身份信息证明、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安村信用社与被告刘新成于2012年4月21日签订的《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安村信用社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刘新成发放了贷款30000元,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被告刘新成未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应属违约,故其应当向安村信用社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又因为安村信用社系原告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应由其法人信用联社向被告刘新成主张还本付息,故原告信用联社要求被告刘新成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依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及展期期间的月利率为8.4‰,逾期月利率为8.4‰上浮30%即10.92‰,因该笔借款到期日展期至2015年4月17日,且被告刘新成已支付2015年1月29日前的利息,故被告刘新成还应向原告信用联社支付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的利息,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0.92‰计算的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新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0.92‰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新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孝玲审 判 员 支文波人民陪审员 刘定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