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诉被告罗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51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邹国峰,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付某诉被告罗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罗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40元(原告已预缴744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5000元),均由原告付某承担。审判员 黎开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