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东启、李婉莹与胡灏、余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东启,李婉莹,胡灏,余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王东启。委托代理人李婉莹(王东启的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人李婉莹。被申请人胡灏。被申请人余萍。申请人王东启、李婉莹与被申请人胡灏、余萍借款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胡灏、余萍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10月15日申请人王东启、李婉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胡灏、余萍所有的价值6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王东启、李婉莹向本院提交下列财产作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1、王东启、李婉莹共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歌林花园40栋18层4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黄××;黄××】;2、记名为李婉莹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特1号名流人和天地太和园109栋1单元5层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黄××】;3、李婉莹所有的牌照号为鄂A×××××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4、李婉莹所有的牌照号为鄂A×××××的歌诗图牌小型汽车一辆。王东启、李婉莹已向本院提交担保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东启、李婉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王东启、李婉莹提交的下列财产予以查封,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1、王东启、李婉莹共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歌林花园40栋18层4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黄××;黄××】;2、记名为李婉莹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特1号名流人和天地太和园109栋1单元5层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黄××】;3、李婉莹所有的牌照号为鄂A×××××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4、李婉莹所有的牌照号为鄂A×××××的歌诗图牌小型汽车一辆。二、对胡灏、余萍所有的价值6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王东启、李婉莹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绪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