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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凯迪钢业有限公司、王学成、李小琴、叶泽、方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负责人陈宗平,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凯迪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法定代表人王学成。被执行人王学成,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李小琴,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叶泽,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方建平,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凯迪钢业有限公司、王学成��李小琴、叶泽、方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益先审 判 员  张宗务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