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样彪诉长治县苏店镇看寺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王样彪,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俊德,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长治县苏店镇看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五山,职务村委主任。原告王样彪与被告长治县苏店镇看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看寺村委)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样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俊德、被告安城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孔五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秋,被告在将本村大街小巷道路实施硬化工程期间,原告经人介绍为被告提供石子和石粉。同年冬,该工程因气��原因而停止施工后,原告与工程队结算,除已支付的石料款外,尚欠原告石料款50000元。2014年10月27日,工程队将欠原告的款项转至被告,同时被告同意接受该项债务。而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屡屡推诿而长时间拖延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欠款5000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村委还钱应该,但是村委现在没有钱。有钱就会给原告,还款期限也拿不出来。2014年10月27日工程队对原告的欠款由看寺村委挂账归还原告。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一支,证明被告欠原告50000工程款的事实。被告看寺村委对该收据予以认可。本院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被告看寺村委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看寺村委作为村里道路修建工程的发包方,自愿承担了承包方对原告的债��,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该债务,被告对该债务予以认可,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长治县苏店镇看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样彪欠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杰人民陪审员 方红达人民陪审员 孟银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杰鹏第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