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941号-2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袁海与张旌、蔡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张旌,蔡剑,涂立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41号-2原告:袁海,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张旌,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蔡剑,男,1987年9月28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涂立明,男,1983年8月5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诉被告张旌、蔡剑、涂立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袁海的申请,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194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蔡剑名下位于西湖区朝阳东路1栋1单元402室房产和袁海提供担保的房产。现因袁海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袁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蔡剑名下位于西湖区朝阳东路1栋1单元402室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袁海提供担保的黄其祥名下位于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25号9栋2单元101室房产一套的查封。审判员 何新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