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刘桂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刘桂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敏华,该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嘉丽,该分公司职员。被告:刘桂好,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刘桂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桂好的起诉。本案受理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建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美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