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终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静涛诉李潍嘉、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静涛,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潍嘉,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审被告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曹勇,总经理。上诉人刘静涛因与被上诉人李潍嘉、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静涛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静涛系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静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上诉人刘静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力审 判 员 周 群代理审判员 刘兆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卓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