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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终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静涛诉李潍嘉、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终字第1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静涛,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潍嘉,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审被告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曹勇,总经理。上诉人刘静涛因与被上诉人李潍嘉、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静涛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静涛系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静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上诉人刘静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力审 判 员  周 群代理审判员  刘兆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卓浩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