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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其锡与戴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其锡,戴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64号原告戴其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晓勇,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其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其锡与被告戴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其锡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戴其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其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戴其锡负担。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五年十��十五日书记员  潘仁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