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曾令雄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75号罪犯曾令雄。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新法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令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曾令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曾令雄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令雄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曾令雄共获得奖励分131.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令雄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令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2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