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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叶仁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李俊,吴海燕,肖其元,叶仁富,范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139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从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殷蔼雨,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海燕,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殷蔼雨,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其元,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夏祖香,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仁富,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叶莉莉(叶仁富之女),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范淑华,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叶莉莉(叶仁富之女),女,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李俊、吴海燕、肖其元、叶仁富、范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