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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凤虎与周干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虎,周干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007号原告陈凤虎。委托代理人王承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懿,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干军。委托代理人匡慧,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虎诉被告周干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凤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陈凤虎负担。审 判 长  邓红梅人民陪审员  袁云霞人民陪审员  朱 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