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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洪宝等人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赵x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拜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2xxxxxxx********,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xx镇,住黑龙江省明水县xx镇xx村**组。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家属楼**单元**室。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拜检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赵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拜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通过被告人赵x购买赵x、张xx所承包的树木后,于2015年4月21日至24日,徐xx、赵x二人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由徐xx雇王xx在拜泉县xx乡xx村赵x、张xx承包地块内采伐银中杨树。经鉴定,所伐林木立木蓄积总量19.2399立方米。被伐杨树由徐xx加工成木板,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木板扣押。经侦查,被告人徐xx、赵x于2015年4月25日经依法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徐xx、赵x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xx、赵x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同时,向本院提出判处被告人徐xx、赵x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赵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xx通过被告人赵x购买赵x、张xx承包地内的树木后,于2015年4月21日至24日,徐xx、赵x二人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由徐xx雇王xx在拜泉县xx乡xx村赵x、张xx承包地块内采伐银中杨树。经林业部门勘验测算,所伐林木立木蓄积总量19.2399立方米。被伐杨树由徐xx加工成木板,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木板扣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徐xx、赵x的自然身份情况;2.丰产乡林业站证明,证实涉案被滥伐林木,未办理过采伐许可证;3.丰产乡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收据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证实涉案土地对外承包的期限、价款等情况;4.转让协议书二份、收据,证实涉案土地转包的情况;5.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调查评估,认为赵x、徐xx均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1日14时许至2015年4月24日9时期间,徐xx雇其开挖掘机采伐xx乡xx村通往xx村的村村通公路两侧护路林,共伐树130余棵;2.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承包了xx村南通往xx村公路西侧土地约7亩,此承包地与赵x林地相邻。2015年4月份,由赵x联系将其承包地上的部分杨树卖给他人,并被他人采伐;3.证人张x甲的证言证实,其系xx乡林业站长。2015年4月24日,其在工作中发现xx村通往xx村通村公路两侧的树带被擅自采伐,遂报警的情况;4.证人蒋xx的证言证实,其任xx乡xx村村委会支部书记期间,于2005年之前将村委会所有的xx村通往xx村通村公路两侧的树带承包给了单xx。其在案发后听说,树带被徐xx与赵x采伐了;5.证人单xx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承包了xx乡xx村南通往xx村公路两侧树地约五六亩,后将此地转包他人。(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徐xx的供述证实,其在明水县经营木材加工厂。其通过赵x联系购买银中杨树,约定价格每棵45.00元,讲好价后,赵x让其尽快采伐。2015年4月21日至23日期间,经其与赵x决定,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由其雇佣王xx用挖掘机将胸径在17公分左右的树木100余棵采伐后,截成1.3米长的树段,拉回木材厂加工成单板;2.被告人赵x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0日左右,徐xx让其帮忙买树,其自有位于xx乡xx村通往xx村公路两侧的护路林,又帮徐xx联系购买其地邻张xx的树,其与张xx的树地均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当天徐xx过来看树,其与徐xx约定每棵树45.00元,按挖完树的树坑计算棵数。由其与徐xx共同决定后,由徐xx自行伐树。(四)勘验、检查笔录1.拜泉县公安局黑拜公{刑技}勘(2015)K230231010022201504001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照,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xx村五屯南侧通村公路两侧护路林内,此通村公路通往xx村,护路林为杨树,林内可见连根挖出的杨树,在根部伐倒的杨树,树根直径粗细不等。东侧护路林由xx村向南383延长米内的杨树多棵被滥伐,西侧护路林由xx村向南246延长米内的杨树被滥伐的情况;2.拜泉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补充说明、换算胸径说明、材积表(复印件),证实经拜泉县林业局现场勘查,涉案被采挖88棵银中杨树,立木总蓄积量为19.2399立方米。另有胸径低于5公分的树木属于幼树,不计算材积。挖至接近粉碎的银中杨伐根,无法测算材积。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赵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购买的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徐xx、赵x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19.2399立方米,数量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徐xx、赵x共同决定并由徐xx实施滥伐林木行为,徐xx、赵x均系主犯,赵x所起作用略小于徐xx,系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同时,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二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被告人赵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三、涉案非法所得木板30包,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孟庆丰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振华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5页共10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