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晓涛与刘世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234。被执行人:刘世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710。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晓涛与被执行人刘世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世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吴晓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被执行人刘世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吴晓涛支付借款利息,从2012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0.244%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8元,执行费3141.5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11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