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甲,男,汉族。2015年3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三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同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5)第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亚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某甲与同学因之前玩扑克牌赌博,欠三原县北城中学学生刘某甲700元,后刘某甲向其索要欠款,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3月28日21时许,在三原县北城中学男生宿舍楼楼道,被告人向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将前来向其索要欠款的刘某甲腹部捅伤。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被告人向某甲1995年10月19日出生,作案时已满18周岁。被害人刘某甲1998年1月1日出生,案发时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在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人向某甲给付被害人刘某甲医疗费9323.3元,后被告人向某甲和被害人刘某甲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向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甲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合计人民币21323.3元,被害人刘某甲对被告人向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原县公安局关于提取作案工具的情况说明、三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害人医疗费票据复印件、收条、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常某甲、李某甲、徐某甲、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单刃尖刀一把,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时刘某甲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向某甲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持带有刀柄的单刃尖刀犯罪,根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规定,单刃尖刀属于管制刀具,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甲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刘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作案工具单刃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瑾代理审判员 吴巧玉人民陪审员 秦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宁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