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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英与曾兰、光线摄影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光线摄影学院,曾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213号原告张英,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某(特别授权),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线摄影学院,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娱乐楼3栋23-11。负责人曾兰。被告曾兰,女,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诉被告光线摄影学院、被告曾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张英承担。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