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超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冉凌、廖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冉凌,廖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李超。被执行人:冉凌。被执行人:廖杨。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冉凌、廖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仲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8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冉凌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庐山南路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廖杨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仲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书记员 宋金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