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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世秀、钟显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显波,宋世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808号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东部新城C4地块C7号楼1-1,组织机构代码79800361-3。法定代表人:江洪,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黎焕咏,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杨梅,系公司员工,女,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被告:钟显波,男,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宋世秀,女,汉族,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显波、宋世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速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