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开成与被执行人蔡吉友、向清余、陈景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向开成,男。法定代理人彭图梅,女。被执行人蔡吉友,男。被执行人向清余,男。被执行人陈景辉,男。申请执行人向开成与被执行人蔡吉友、向清余、陈景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3)保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执行内容及标的为“由原审被告蔡吉友、向清余、陈景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向开成入股资金13426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在执行中,上列三被执行人完全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3426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申请执行人向开成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保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开成在发现上列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