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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临沂三禾永佳动力公司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三禾永佳动力公司,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公司,地址:���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煜林。委托代理人:苗奎,临沂三禾永佳动力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王涛,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公司于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吕兆可人民陪审员  孟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庆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