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何鸿昌与李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何鸿昌,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虎山,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3)安民一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虎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何鸿昌医疗费等费用35437.2元;交纳执行费432元。但被执行人李虎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虎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李虎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