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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和祥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872号罪犯郑和祥。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邵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和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郑和祥等三被告人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173.18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人郑和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4461.84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郑和祥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9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7月23日、2014年7月1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郑和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郑和祥未积极履行民赔,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郑和祥在执行期间,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和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