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佃合与王士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佃合,王士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王佃合,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月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吕寻建,农民。被告:王士增,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香,男,1954年1日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52219540103461X。委托代理人:李红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佃合与被告王士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佃合与被告王士增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为此,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佃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佃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马田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布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