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937号原告连云港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孙德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金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徐秀。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市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