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赵小东、刘勇、胡慧文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东,胡慧文,刘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东,绰号“小冬瓜”,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湘阴县杨林寨乡沙河碇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慧文,绰号“老二”、“二宝”,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湘阴县杨林寨乡蒋家渡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勇,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湘阴县杨林寨乡莲子口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岳阳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东、胡慧文、刘勇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陈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东、刘勇、胡慧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3月,被告人赵小东、刘勇、胡慧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赵小东参与盗窃作案7次,盗得摩托车7台,价值人民币17500元;被告人刘勇参与盗窃作案1次,盗得摩托车1台,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胡慧文参与盗窃作案1次,盗得摩托车1台,价值人民币2800元。1、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赵小东伙同他人窜至湘阴县鹤龙湖镇潭堤村七组周三阳家地下库房前,盗得被害人蒋某某红色女式豪爵悦星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2、2015年2月9日晚,被告人赵小东、胡慧文伙同他人窜至湘阴县鹤龙湖镇龙溪村十四组戴正文家门前,盗得被害人蒋某甲黑色女式豪爵悦星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3、2015年2月23日晚,被告人赵小东伙同他人窜至湘阴县湘滨镇复兴村十二组被害人谭某某家门前,盗得被害人谭某某墨绿色女式豪爵悦星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4、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小东伙同罗盛林(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湘阴县文星镇旭东南路“士多店”店铺前,盗得被害人蒋某某蓝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5、201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赵小东、刘勇伙同他人窜至益阳市赫山区全丰小区内,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红色隆鑫三轮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6、2015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小东伙同他人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民主村被害人汪某某家门前,盗得被害人汪某某红色雅马哈男式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7、2015年3月30日晚,被告人赵小东伙同他人窜至湘阴县一中对面高岭农贸市场前,盗得被害人杨某某蓝色宗申三轮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2015年4月4日,被告人刘勇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该院以被告人赵小东、刘勇、胡慧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刘勇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提请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赵小东、刘勇、胡慧文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3月,被告人赵小东、刘勇、胡慧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赵小东参与盗窃作案7次,盗得摩托车7台,价值人民币17500元;被告人刘勇参与盗窃作案1次,盗得摩托车1台,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胡慧文参与盗窃作案1次,盗得摩托车1台,价值人民币2800元。1、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赵小东伙同他人窜至湘阴县鹤龙湖镇潭堤村七组周三阳家地下库房前,盗得被害人蒋某某红色女式豪爵悦星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该赃车经公安机关追回后,已返还被害人。2、2015年2月9日晚,被告人赵小东、胡慧文伙同他人窜至湘阴县鹤龙湖镇龙溪村十四组戴正文家门前,盗得被害人蒋某甲黑色女式豪爵悦星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3、2015年2月23日晚,被告人赵小东伙同他人窜至湘阴县湘滨镇复兴村十二组被害人谭某某家门前,盗得被害人谭某某墨绿色女式豪爵悦星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4、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赵小东伙同罗盛林(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湘阴县文星镇旭东南路“士多店”店铺前,盗得被害人蒋某某蓝色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该赃车经公安机关追回后,已返还被害人。5、201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赵小东、刘勇伙同他人窜至益阳市赫山区全丰小区内,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红色隆鑫三轮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该赃车经公安机关追回后,已返还被害人。6、2015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小东伙同他人窜至株洲市石峰区田心民主村被害人汪某某家门前,盗得被害人汪某某红色雅马哈男式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7、2015年3月30日晚,被告人赵小东伙同他人窜至湘阴县一中对面高岭农贸市场前,盗得被害人杨某某蓝色宗申三轮摩托车一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2015年4月4日,被告人刘勇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9日晚上,他将一台黑色二轮女式豪爵悦星摩托车停放在湘阴县鹤龙湖镇龙溪村14组戴正文家地坪前被盗。该车系他于2014年4月份所购。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6日,他将一台牌照为湘F030**的红色豪爵摩托车停放在周三阳家地下车库拖运瓷砖,后听周三阳讲该车被盗。该车购买价格为5480元。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明农历2014年正月初五晚上9时许,他将一台墨绿色豪爵悦星女式摩托车停放在自家堂屋,后被儿子谭宇的捉贼声喊醒,随即谭宇告知他该车被偷了。该车子是他于2011年上半年以3200元所购。4、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在本县旭东南路开了一家“士多店”销售蔬菜,每晚他将自己进货的一台黄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店门口,2015年3月16日6时40分他发现该车被盗。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29日下午4时许,他在县文星镇高岭农贸市场后停放了一台蓝色宗申三轮摩托车,至3月31日7时许发现该车被盗。该车系三、四年前他以6000元所购。6、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22日他将一台红色隆鑫三轮摩托车停放在益阳赫山区全丰小区A3栋楼下,至3月23日7时许发现被盗。7、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28日1时许,他将一台红色雅马哈男式摩托车停放在株洲石峰区田心民主村小东门散户110号门前,至当日9时许被盗,即报案。该车是他于2005年以7000元所购,现有二成新。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赵小东和马记中邀集他同往株洲盗车,他因天冷路远拒绝了。次日4时许赵小东电话联系他讲自己与马记中在株洲盗窃了两台摩托车,要他过去帮忙骑回一台,后他乘坐赵小东为其安排的轿车赶到株洲一栋未完工的房屋内看到所盗的二台摩托车,一台为红色男式雅马哈摩托车,一台为黑色仿宇钻女式摩托车,他驾驶那台仿宇钻摩托,赵小东驾驶另一台,二人一同返回湘阴杨林寨后,赵小东以3000元的价格将这二台车销赃,并分给他1000元。9、证人罗胜林的证言。证明他与赵小东、马记中、罗桂仲在县旭东南路新天宾馆开了两间房,赵小东讲自己在滨湖小学对面踩点了一台三轮摩托车,邀集他们晚上共同实施盗窃,并约定以每台2**元分赃给他。经商量后,四人于当晚12时许,赵小东安排马记中开车到滨湖小学对面,自己和他下车盗窃,其他人接应。次日凌晨1时许,他与赵小东在盗窃现场,由赵小东动手,他望风,共同盗窃了一台三轮摩托车,赵小东因该车无法启动,而与他及罗桂仲共同推动后,再由赵小东启动驶离。17时许,赵小东电话通知他车已销赃,他分得了200元的赃款,其他每人300元。10、证人戴正文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9日晚上,蒋某甲将自己一台女式豪爵摩托车停放在他家门前地坪被盗。11、证人周三阳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6日蒋某某将一台摩托车停放在他家地下车库后拖运瓷砖,他在一楼客厅计数时,听到库房内传来响声,他走到车库阶梯看到一名年青人骑了一台摩托车驶离,另一年青人随后,他追赶未果即报案。12、证人刘灿的证言。证明2015年农历正月初五21时许,她听丈夫讲公公谭某某一台墨绿色女式豪爵摩托车被盗,并估计是一名在附近转悠的穿红衣的男子所盗。13、证人蒋瑞清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5日晚,蒋某某将自己一台进货用的蓝色福田五星摩托车停放在自营的“士多店”前被盗。14、辨认笔录。①被告人赵小东分另对被告人胡慧文、对证人张某某、罗桂仲、马记中的辨认。②证人罗胜林分别对被告人赵小东、证人罗桂仲的辨认。1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方位图、照片。16、第一台、第五台、第六台涉案赃车的车辆登记信息资料及第一台、第二台车辆的车架号、车辆照片。17、被告人赵小东分别对第1次至第5次、第6次,被告人刘勇对第5次,胡慧文对第2次作案现场的指认。18、提取笔录。①2015年3月16日15时许,湘阴县公安局对第二台赃车的盗窃视频及照片予以提取;②2015年4月4日凌晨1时许,湘阴县公安局在杨林寨乡群英网吧将被告人赵小东抓获,从其身上提取了作案工具,并予以扣押;③2015年5月5日16时许,湘阴县公安局干警从胡慧文处提取了一辆红色豪爵悦星二代女式摩托车一台,并予以扣押;④2015年5月27日10时许,湘阴县公安干警对一台蓝色福田三轮摩托车予以提取并扣押;⑤2015年5月27日9时许,湘阴县公安干警对一台隆鑫三轮摩托车予以提取并扣押。19、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涉案的第1、4、5台赃车已经公安机关追回后返还被害人。20、价格认证结论书二份。证明本案赃物价格共计17500元。21、被告人赵小东、刘勇、胡慧文的供述。三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2、被告人赵小东、刘勇、胡慧文的户籍资料和到案经过。其中刘勇的户籍资料证明其出生日期为1997年6月11日。被告人刘勇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刘勇到湘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东、刘勇、胡慧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小东在指控的七次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勇在指控的第五次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慧文在指控的第二次盗窃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勇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小东、胡慧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且涉案的第1、4、5台赃车经湘阴县公安局追回后已返还被害人,酌情对被告人赵小东、刘勇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赵小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刘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对被告人胡慧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小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6年7月3日止)。二、被告人胡慧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三、被告人刘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周学良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