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三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胜、邵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三初字第00354号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福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胜,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住含山县,;被告:邵玉平,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胜、邵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含山县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晨炜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