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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阚新宽与刘炳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新宽,刘炳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63号原告:阚新宽,男,194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刘炳武,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新宽诉被告刘炳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