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阚新宽与刘炳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新宽,刘炳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63号原告:阚新宽,男,194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刘炳武,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新宽诉被告刘炳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