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一庭申请执行朱日欢杜芳敲诈勒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日欢,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3238号移送部门: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一庭被执行人:朱日欢,男。被执行人:杜芳,男。被执行人朱日欢,杜芳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4)庄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额:罚金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日欢,杜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