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委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绪利与王孟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利,王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委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张绪利,男,满族,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孟义,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张绪利与被执行人王孟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振安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岫执委字第000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德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