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出头岭支行与郝永杰、冀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出头岭支行,郝永杰,冀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9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出头岭支行。负责人张少波,行长。被执行人郝永杰。被执行人冀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出头岭支行与被执行人郝永杰、冀鑫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蓟县法院作出的(2014)蓟民初字第323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郝永杰偿还申请人借款10元、利息18713.35元及余欠利息。被执行人冀鑫负连带清偿责任。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郝永杰、冀鑫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3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