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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35号原告侯某某,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被告阳某某,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阳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文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