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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建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758号罪犯李建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建强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对罪��李建强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李建强共有奖励分89.6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4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检察机关对该犯减刑从严控制的理由成立,但检察机关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8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