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将郭某某名下的五菱牌LZW6376NF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新BX95**号)及长安牌SC7161F小型轿车(车牌号新B6C9**号)过户至王某某名下,但被执行人郭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的五菱牌LZW6376NF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新BX95**号)及长安牌SC7161F小型轿车(车牌号新B6C9**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