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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将郭某某名下的五菱牌LZW6376NF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新BX95**号)及长安牌SC7161F小型轿车(车牌号新B6C9**号)过户至王某某名下,但被执行人郭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的五菱牌LZW6376NF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新BX95**号)及长安牌SC7161F小型轿车(车牌号新B6C9**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