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玉英、陈德松与陈秋平、金玉如等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秋平,陈玉英,陈德松,金玉如,金廷锋,金榕,金红,金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秋平,男,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傅继林,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英,女,194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松,男,194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庆寨、王茂盛,福建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玉如,女,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审被告金廷锋,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审被告金榕,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审被告金红,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审被告金梅,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新洲村***号.上诉人陈秋平因与被上诉人陈玉英、陈德松及原审被告金玉如、金廷锋、金榕、金红、金梅共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4)侯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退还上诉人陈秋平。审 判 长 袁文伟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符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灵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