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邱世瑞与辛亚辉、吴翠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世瑞,辛亚辉,吴翠萍,马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757号原告邱世瑞。被告辛亚辉。被告吴翠萍。被告马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世瑞与被告辛亚辉、吴翠萍、马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世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邱世瑞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