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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周俊达与周如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东澳村经济合作联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俊达,周如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东澳村经济合作联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6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达,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如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东澳村经济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负责人:周爵全,男,汉族,1953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上诉人周俊达因与被上诉人周如郁、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东澳村经济合作联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五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俊达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俊达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法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俊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周俊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洁审 判 员  孙志代理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