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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天国与申健、申德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健,胡天国,申德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天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德虎。上诉人申健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申德虎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申德虎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辖区,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德虎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