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来权、吴彩微与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来权,吴彩微,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周来权。原告吴彩微。被告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爱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来权、吴彩微与被告永康市中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来权、吴彩微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来权、吴彩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来权、吴彩微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应若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