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咸阳中侨混凝土公司与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中侨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咸阳中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彬县城关镇朱家湾村。法定代表人郭锦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周,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217号1幢1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中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方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阳中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中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10元,减半收取66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雨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