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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仁旺与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吴仁旺,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吴仁旺与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李 琳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