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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初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579-1号原告孙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胜玉审判员  贾瑞涛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拴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