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579-1号原告孙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胜玉审判员 贾瑞涛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拴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