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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翠容申请执行刘玲、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容,刘玲,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陈翠容,女,生于1967年1月21日,汉族,住邻水县王家镇。被执行人:刘玲,女,生于1980年8月23日,汉族,原住邻水县观音桥镇。被执行人:杨飞,男,生于1979年6月14日,汉族,原住邻水县观音桥镇。陈翠容申请执行刘玲、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查明,本案轮候保全的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处置,本案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409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峰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黄 光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