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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璟琅与被执行人王新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璟琅,王新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988号申请执行人曹璟琅,男。被执行人王新爱,女。申请执行人曹璟琅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阳市宛都公证处于2015年6月15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宛市证民字第3062号公证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2015)宛市证民字第3062号公证书及(2015)宛市证民字第6324号执行证书中均未显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且���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在卧龙区辖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依法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曹璟琅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毅轩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王 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