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朱四明与王俊海、东台市广山海宏五金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四明,王俊海,东台市广山海宏五金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347号原告:朱四明,个体工商户。被告:王俊海,个体工商户。被告:东台市广山海宏五金制品厂,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广山社区四新村*组。经营者:王俊海,个体工商户。原告朱四明与被告王俊海、东台市广山海宏五金制品厂(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海宏五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四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海、海宏五金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四明诉称:2012年11月10日,王俊海、海宏五金厂因经营需要,立据向朱四明借款14万元,并承诺借期为10个月,到期不能归还,则以海宏五金厂的厂房作为抵押。借款后,借款人未能归还借款。请求判令:一、被告王俊海、海宏五金厂归还原告朱四明借款本金14万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王俊海、海宏五金厂承担。被告王俊海、海宏五金厂均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之前,王俊海向朱四明借得现金1万元。2012年11月10日,朱四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王俊海13万元。2012年11月10日,王俊海以借款人的名义向朱四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朱四民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借期十个月。如果到期无力归还,本人愿以厂房作为抵押。借款人:王俊海。”同时,海宏五金厂在“借款人:王俊海”上加盖了公章。借条出具后,双方就海宏五金厂的厂房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朱四明提供的东台市公安局五烈派出所的户籍登记表显示,朱四明的曾用名为“朱四民”。审理中,朱四明曾以王俊海父亲王怀义作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对王怀义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借条的内容和形式,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事实上存在三种可能:一、从“借款人:王俊海”的字面含义来推定实际借款人是王俊海;二、从王俊海是海宏五金厂经营者的身份以及加盖海宏五金厂公章的形式来看,推定海宏五金厂是实际借款人;三、从“借款人:王俊海”的内容,加海宏五金厂在借款人上盖章的形式,推定王俊海与海宏五金厂是共同借款人。本院认为,案件的事实应通过原、被告双方的提供的证据以及在审理过程中的诉辩对抗综合分析确定,王俊海、海宏五金厂在本案中未到庭应诉、答辩,其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应承担因此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根据朱四民的主张,结合借条的内容和形式,认定王俊海、海宏五金厂向朱四明借款,王俊海、海宏五金厂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朱四明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海、东台市广山海宏五金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四明支付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王俊海、东台市广山海宏五金制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电汇、信汇的,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或邮寄、传真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计室,以便开票、对帐)审 判 长 崔爱华审 判 员 储鹏杰人民陪审员 唐镜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佳婷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